28日下午,山西省高级法院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黎平故意杀人、受贿、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太原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一审宣判,对赵黎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
宣判后,赵黎平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二审庭审中出示、质证的部分新证据予以确认。山西省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各界群众及新闻记者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