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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路"敛财15年 宁夏交通厅原副厅长获刑6年半

文章来源: 四川能投   发布时间: 2017-03-21 16:32:28   点击次数: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杨有明受贿案判决已生效。杨有明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杨有明非法所得价值306.38万元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杨有明利用担任宁夏姚叶和石中高速公路指挥部协调处副处长、处长,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或地位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36次非法收受他人价值257.4万元的款物,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价值40.98万元的越野车一辆。

2014年11月,宁夏纪检委决定对杨有明及其家庭成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反计划生育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杨有明采取“双规”措施。在调查期间,杨有明主动交代其受贿、违纪接受礼金的事实。 

公事公办也受贿 胃口越来越大 

翻看杨有明的判决书,长达100多页,15年间先后收受贿赂36起的犯罪事实,可谓贪腐的浮世绘。杨有明从副处级至案发前官居副厅级,从一开始收取他人钱物一两万元,直到后来直接索贿,胃口越来越大。 

在36起受贿案中,有好几起是县区交通局局长或土地局局长为尽快拿到征地补偿款,从单位支出公款行贿给杨有明,希望杨有明在工作上给予支持。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0年期间,杨有明担任姚叶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处副处长、石中高速公路指挥部协调处处长期间,时任青铜峡市土地管理局局长的张某某,先后3次送给杨有明6万元,希望杨有明能帮忙协调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和协调费。 

据张某某供述,6万元都是从单位财务上套取,以单位名义送给杨有明的。钱送了之后,资金拨付方面比较及时,遇到问题杨有明也能及时协调解决。 

在另一起案件中,2000年春节前,杨有明利用其担任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协调处处长的便利,接受吴忠市利通区交通局局长谢某某的请托,收受5万元,帮助增加利通区马家湖乡农民拆迁补偿费用。 

为他人承包工程大开方便之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春节,时任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的杨有明,接受宁夏鹏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何华沣的请托,帮助该公司承揽到姚伏至叶盛高速四十里店立交区盐碱地苗圃绿化工程,并在办公室收受何华沣所送的3万元。 

2014年2月,杨有明已担任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再次收受何华沣所送现金5万元后,对何华沣公司施工的银川主干道一、二、四标段工程质量不再提出异议。 

2005年下半年,时任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局长的杨有明,接受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耀献(另案处理)及该公司宁夏项目部经理俞国忠(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该公司顺利承揽到同沿高速公路隔离栅封闭安装及采购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杨有明还帮助该公司解决沿途百姓阻拦施工和隔离栅被盗问题。张耀献、俞国忠先后给杨有明送去钱物。 

2006年,受张、俞二人的请托,杨有明又帮助协调了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施工的中营高速公路隔离栅封闭工程百姓阻拦施工和隔离栅被盗问题,再次收受贿赂5万元。 

2007年下半年,时任宁夏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的杨有明,接受张、俞二人的请托,给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工程代表王某某打招呼,帮助江苏耀鑫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标银川河东机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张、俞二人投桃报李,送给杨有明价值40.98万元的越野车一辆。 

办驾校竞争对手分别向其行贿 

2012年,时任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杨有明,接受宁夏晨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明春请托,先后两次收受余明春所送现金30万元。收钱后,杨有明给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打招呼,要求给余明春申办驾校提供便利。2013年,余明春为和杨有明进一步加深关系,方便以后得到关照,又送给杨有明两万元。 

然而,余明春送上32万元,也没能够高枕无忧。因为他的竞争对手也向杨有明公关了。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有明受灵武市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杨某某的请托,承诺不再帮助余明春在灵武市开办驾校,并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杨某某奉送的5万元。杨某某的理由是,给余明春审批驾校,增加了杨某某的管理难度。后经杨某某供述,事实是,杨某某受余明春竞争对手党某某的委托,为了减少竞争对手,而成功进行的一次运作。2015年3月,余明春因涉嫌行贿罪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1年年底,杨有明利用其担任宁夏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向下属单位固原公路分局局长祁某某索要财物,祁某某心领神会奉送3万元。2014年8月,杨有明又向祁某某索要加油卡,祁某某再次送上总价为两万元的加油卡4张。 

案发后,杨有明的亲属代其退赃306.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有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次数多,又具有索贿情节,本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杨有明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如实供述不法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杨有明能委托其家属代为退赃。在案件审理期间,杨有明能够缴纳罚金,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综上,对杨有明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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