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2016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结果揭晓,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据悉,此次活动充分发挥了司法案例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设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全社会形成了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四川省法院建立了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制度,从2014年起每年组织开展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评选活动,已发布的2014年度及2015年度两批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有力引导了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了相关领域、行业的活动。而此次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入选的是2016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川化股份系四川省国资委下属的一家主要从事化肥、化工原料生产及销售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0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000155。川化股份总股本47000万股,涉及股东人数约3.06万人,现有员工约1900人,离退休人员近6000人。2010年度至2014年度川化股份累计亏损26.20亿元,且2014年期末净资产为负。根据川化股份公告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止2015年9月30日,川化股份资产合计为12.13亿元,负债合计为23.08亿元,净资产-10.95亿元。由于川化股份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四川省天然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川化股份重整一案,并通过公开选聘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川化股份重整从法院裁定受理到重整程序结束历时6个月左右。重整期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指导、监督管理人依法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形成《川化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2016年9月23日,管理人组织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等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遂请求法院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川化股份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结果以及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表决结果,管理人申请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裁定:批准川化股份重整计划,终止川化股份重整程序。
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案涉及众多职工安置、债权人及股东权益保护、淘汰落后产能、危化品处置监管等诸多复杂问题,法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法律原则内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逐一破解各项难题:与劳动主管部门等协调,实现整体转移妥善安置职工;争取债权人支持,依法拍卖处置化工资产,使企业轻装重新上阵;指导管理人科学确定借款开展贸易活动的方案及安排,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向朝阳产业转型,增强了企业盈利能力,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股东合法权益;指导成立危化品处置专门工作组,对接公安和安监部门,稳妥处置、监管危化品和固体废物,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经多方沟通征求意见,指导完成兼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的广泛认可,顺利实现企业新生。川化股份的成功重整,是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贯彻“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典型案例,为四川省化工板块的整体转型升级提供了助力。
专家点评
点评人:唐清利,西南财经大学民间金融及法律规范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
依据破产法,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向法院申请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启动破产程序。理论上,这是一项法律赋予申请人保护自身利益的诉讼行为,然而,实践中法院对于如何适用破产法一直特别谨慎,案例甚少。
川化股份通过申请破产重整的方式提供了一起让企业“起死回生”的典型案例,为破产法在经济新常态下如何适用和获得最大公约数提供了范例。特别是在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新形势下,形成了法院如何为四川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助力的新经验。
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案涉及众多职工安置、债权人及股东权益保护、淘汰落后产能、危化品处置监管等诸多复杂问题,法院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在法律原则内积极创新方式方法,逐一破解各项难题,重整计划得到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的广泛认可,顺利实现企业新生。在本案重整过程中形成了诸多有益经验,通过破产管理人科学安排,恢复和增强了企业盈利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了债权人、股东合法权益,防止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向朝阳产业转型。因此,本案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