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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易倍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委员会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四川能投   发布时间: 2017-08-25 19:20:42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推进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集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依法经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省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党委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巡察工作,包括政治巡察、纪律巡察、作风巡察、专项巡察等,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有效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强化政治监督,聚焦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集团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重在整改,促进发展。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集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省国资委以及集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上级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是集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纪检监察部。

第八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集团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党委组织部及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需要成立巡察工作组,承担具体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组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

(二)根据巡察工作计划、方案开展巡察工作;

(三)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四)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组组长是实施巡察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工作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按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审签报送领导小组和巡察办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回访报告和报送巡察办备案的巡察方案、工作底稿等文件;

(四)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巡察工作组人员等。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组为临时机构,工作人员从集团及所属公司纪检部门、组织部门、监事会及相关业务部门选调。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四) 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关心爱护巡察工作人员,把参加巡察作为培养锻炼考察干部的重要平台。

巡察工作人员参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十五条  按照“三个不固定”原则(巡察工作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工作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和每次巡察任务需要,确定巡察工作组组长、成员与巡察对象,合理调配人员,实行一次一授权。

第三章 巡察范围

第十六条  巡察对象为集团所属二级公司及按二级公司管理的党组织。按照巡察全覆盖的要求,集团巡察工作组对巡察对象一个任期内的工作至少巡察一次。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规章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特别是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庸懒散浮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内控制度,在投资决策、产权转让、资产并购、招投标、工程建设以及境外资产管理方面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巡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二)根据需要列席巡察对象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及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巡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六)受理反映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七)以适当方式对巡察对象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走访调研、暗访;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十) 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指定或批准的相关工作;

(十一)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 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组不干预巡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巡察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巡察对象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解决。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审计财资、生产经营和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了解巡察对象的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当通力配合,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巡察工作组根据批准的巡察工作计划、方案,结合巡察对象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巡察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巡察对象,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组进驻后,应当向巡察对象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组对反映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  巡察时间原则上为半个月,对情况复杂不能按时结束的报请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组巡察期间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可形成情况专报按程序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集中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工作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工作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党委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工作组应当及时向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巡察发现的典型问题可点名通报,但不得通报涉及反映领导干部的具体问题线索。

第三十二条  巡察对象收到巡察工作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两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对象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工作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巡察办汇总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以下途径移交:

(一)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企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集团相关部门;

(二)对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集团纪委处理;

(三)对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集团党委组织部处理;

(四)对巡察对象管理的干部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移交所属被巡察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部门处理,特别重要或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同时移交集团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受集团纪委或组织部委托,巡察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巡察对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五条  集团纪委及党委组织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巡察工作组对巡察对象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集团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予以考虑。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工作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巡察对象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可以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巡察对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牟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巡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巡察对象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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