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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四川能投   发布时间: 2015-11-11 10:09:45   点击次数:

一.信访案件的确定

1.信访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求查报结果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问题。

2.信访案件的范围:要求查办结果的,一般应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下职级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较严重的违纪问题,严重的不正之风以及带有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和重要的申诉。直接查办的,一般应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及以下职级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二.信访案件的交办

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信访部门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和信访案件收函回执单)交办。在交办过程中,交办单位、呈报单位、承办单位应加强联系和沟通。 

三.信访案件的承办与转办

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并要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压和拖延;应固定一个部门专门管理,经本级机关领导审批后承办或转办。

四.信访案件的督办

纪检监察机关要求督办的信访案件的范围为:第一,超过报结时限的信访案件,凡未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未报结果的;凡立案查处,承办单位在6个月内未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第二,已经报结果,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案件。第三,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第四,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案件。

督办的方法可以采用直接听取汇报,电话、发函、派员督办,调卷审查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等方法。督办要履行督办程序,督办人员要向呈报单位或承办单位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做好督办记录,整理后填入\"督办案件登记表\"呈领导阅批。督办工作要严格请示报告,督办人员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在充分考虑承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后,经研究后作出答复。承办单位应当尊重和服从上级机关的意见,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搪赛。

五.信访案件的直接查办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经过筛选确定并报经领导批准,可以对信访案件直接调查处理。直接查边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属于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由信访室主任审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须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准。直接查办的范围:

(1)   情节简单,线索具体、清楚,在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信访问题;

(2)   情况紧急,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

(3)   突出性集体上访,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4)   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性、苗头性和热点问题;

(5)   明显侵害举报人合法权利、易于查清的打击报复举报人问题;

(6)   领导交办以及其他需要直接查办的信访问题。

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派人进行,也可以会同有关单位联合调查。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写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问题,错误性质,认定依据,被调查人应负的责任及认错态度,署名举报人对所举报的问题调查情况的意见和态度,定性结论及处理意见等,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落实。调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六.报告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程序

1.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有关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结果。

2.对违纪人员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应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审定,加盖公章后上报。对不需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反映不实的,分管领导必须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3.检举、控告信访案件报结的必备材料:

(1)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人、控告人和被检举人、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人、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2)申诉案件的必备材料有:

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

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4.信访案件的报结要求。

(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全。

(2)呈报单位必须对所上报的结案材料提出审核意见,表明态度,并且在报告中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的属实程度作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的认定。

(3)呈报单位上报结案材料时,要以纪委或监察厅(局)名义,并加盖公章,禁止用复印件上报。如果由职能部门上报,必须在函件中注明该案已经过常委会讨论或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4)一案一报,不得一个呈报函报结几个案件。

(5)上报材料应一式二份(一份归档,一份存查)。

七.信访案件的结案

(1)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案件,可作结案处理:(1)事实清楚。即发案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均已调查清楚。(2)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作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定性准确。(3)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作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4)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2)履行结案程序:(1)交办单位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加盖收文章、编号,将报结材料送承办人审核。(2)承办人按照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和保结要求,认真审核,提出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3)凡经领导审核批准结案的,承办人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并告知呈报单位。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承办人应迅速通知呈报单位,进行补充调查,补结材料。交办单位在两个月内不反馈意见的,呈报单位可视为同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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