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交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黄华宽涉嫌受贿一案,5月13日,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黄华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10月,黄华宽在担任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以及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担任广西交通厅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含加油)建设项目、获取建设材料供应权、取消广西某高速公路附属公路项目连接线的建设、变更高速公路建设履约保证金提交方式、人员职务晋升等事项上,为多家公司和个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76万余元。
法院认为,黄华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黄华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黄华宽受贿所得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