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上午9时28分,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庭内,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第一副主任田振玉涉嫌受贿案开庭审理。经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此案由济宁市检察院承办。此时的田振玉已不再是地方厅级高官,而是一名即将接受法庭审判的被告人。
受贿数额随职务升迁而涨
1955年出生的田振玉今年61岁,1976年4月担任垦利县新安公社党委副书记,两年后任共青团垦利县委副书记,此后历任共青团东营市委书记、东营市市直机关党工委副书记、广饶县县长、广饶县县委书记、东营市副市长、东营市委秘书长、东营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等职。直至案发前,田振玉的仕途一直都是顺风顺水。
从基层一步步走上来的田振玉对自己的政治生命格外看重,多年来也给人留下了“小心谨慎、脚踏实地”的印象。但是随着职务的升迁和环境的变化,在各种利益诱惑面前,田振玉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
检察机关对田振玉的指控中,最早的一笔来自1999年中秋节。那时,田振玉任广饶县县长,当地一家企业负责人赵某以过节看望的名义,赶到田振玉的家中,送去5000元现金,从此赵某便成了田振玉家中的常客。从县长到县委书记,再到副市长、市委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随着田振玉职务的升迁,赵某送的钱也从5000元涨到1万元、2万元。
2009年,因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案发被捕,引起东营官场不小的震动。为避免给时任东营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的田振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一年中秋节和春节期间,赵某没有给田振玉送钱。2012年下半年,党的十八大召开后,“触角敏锐”的赵某停止了给田振玉送钱。
经统计,从1999年中秋节到2012年中秋节,田振玉先后17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赵某所送现金合计人民币26万元。投桃报李,田振玉也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赵某企业用地、悬挂特号车牌、案件处理等方面谋取利益。
受贿还是违规放贷谋利?
检察机关对田振玉的指控中,数额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是来自张某的60万元。张某是田振玉妻子的司机,和田家较为熟悉。
2011年正是民间借贷风起云涌之时。尝到了甜头的张某想继续以高息向外放贷,但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于是找到田振玉,让其帮忙协调银行和担保企业,许诺少不了田振玉的好处。同年1月12日,田振玉给东营某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打招呼,并让赵某的企业做担保。10天后,290万元被顺利打进了张某的账户。张某转手把这笔钱借给了两家企业,约定的期限到后,张某拿到了190万元的利息。为表示感谢,张某将其中60万元送给了田振玉。
对该笔指控,田振玉辩解是和张某“合作经营,合伙做生意”的所得。可如果是合伙做生意,应该有事先约定或正式合同。但田振玉一没出资,二不承担风险,更没有相关合同约束,仅仅是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给别人担保牵线。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60万元到底是利用职务便利受贿还是违规发放贷款谋利展开了激烈辩论。
“非典型性受贿”更应被关注
2015年1月1日,田振玉因涉嫌贪腐问题接受调查。此时距离他正式退休,还有不到半年的时间。
为官15年,田振玉一共收受3人合计95万元。在很多人看来,和一些贪腐官员动辄上百万乃至上千万的贪腐数额相比,田振玉称得上一个“清贫的贪官”。但办案检察官认为,与其他涉案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不同,田振玉的受贿行为恰恰代表了一些地方高官的“非典型性受贿”,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应当引起警觉和关注。
“多次收钱,单次谋利;长期经营,多次帮忙;职权入股,坐等获利。三笔事实涵盖了受贿罪的三种情形,无论受贿花样如何翻新,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改变,恰恰印证了起诉书中指控的受贿犯罪成立。”在分析田振玉犯罪的原因时,公诉人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未能做到“慎微”。对于熟悉的人所送的所谓礼金,他一直当作正常的“人情往来”,没有主动抵制,陷入了“温水煮青蛙”式的腐败漩涡而不能自拔,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能做到“慎权”。田振玉忘记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宗旨,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了为自己谋利的砝码,是导致其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
田振玉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理。他从理想信念淡薄、放松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党纪国法意识淡薄、严于律己意识淡化和控制私心利欲的理智淡薄等方面剖析了自己的犯罪原因。同时表示,坚决拥护党中央从严治党,严惩腐败。希望大家以他为鉴,好好工作,走好人生每一步。
山东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该院6名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济宁市部分市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了当天的庭审。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