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上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就该省寿县原县委书记张绪鹏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共同受贿被告人张绪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绪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者伙同其堂弟、安徽寿县久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绪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张绪鹏收受款物价值共计644万余元(单独受贿144万余元,共同受贿500万元),张绪刚收受他人款物共计500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绪鹏在担任寿县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73万余元,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此案开庭审理时,张绪刚的辩护人提出张绪刚的行为应定性为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受贿行为得以实现,即为行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通、代为联络,帮助双方完成行受贿行为。本案中,张绪刚并非仅仅是行受贿双方的介绍者,而是伙同张绪鹏共同实施了收受贿赂的行为,并将收受的大部分款物用于个人消费,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在受贿共同犯罪中,张绪鹏系授意者、指挥者、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者,张绪刚是受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均系主犯,但张绪刚所实施的具体受贿行为系基于张绪鹏的职权,行贿人追求的亦是张绪鹏利用职权为其牟利的行为,故张绪刚作用相对于张绪鹏较轻。
关于张绪鹏的辩护人认为张绪鹏滥用职权罪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查明,张绪鹏因受贿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了其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的事实,但该事实与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事实密切关联,应认定为同种罪行,依法不构成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张绪刚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鉴于张绪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张绪刚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受贿罪,判处张绪鹏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张绪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75万元。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张绪鹏表示要考虑考虑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
据了解,此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淮北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2015年4月22日、5月18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