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陕西省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荣泽受贿案,经宁夏高院审理,于10月10作出判决,王荣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所得赃款予以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纵观王荣泽的腐败史,正是煤炭企业发展的黄金10年,在2003年至2013年间,王荣泽利用其先后担任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购买、铁路运输、工程承包、房屋租赁、职务晋升、股权转让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798万元、美元30万元,银行卡二张共100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82.377万元。案发后,王荣泽亲属主动退缴赃款现金人民币773万元、美元30万元,全部赃款均已追回。
为他人购买煤炭提供方便
在王荣泽涉及的16起受贿案中,有6起是受他人请托,在煤炭购买、铁路运输提供方便而收取好处费。
经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6年间,榆林市西神煤炭营销有限公司购买榆神煤炭公司煤炭,借助榆神煤炭公司国有企业的铁路运输指标和平台进行运销。为更多地购买并发运煤炭,西神煤炭公司总经理郝某某找到时任榆神煤炭公司总经理王荣泽,请托其在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及装运安排上予以关照,从2003年起,连续3年送给王荣泽答谢费,现金共计60万元,王荣泽均予以收受。在王荣泽的关照与安排下,西神煤炭公司在榆神煤炭公司购买并发运煤炭共计13.2562万吨予以销售,从中获利。
除了帮人解决运煤指标,王荣泽还帮助小煤炭企业销售沫煤。2004年,榆林市神东多经矿建公司授权张某为该公司在榆阳区农垦榆卜界煤矿30万吨矿建项目的全权代理人。为解决煤矿扩建中产生的工程沫煤销售问题,张某于2004年9月找到时任榆神煤炭公司总经理王荣泽,请托其帮忙收购榆卜界煤矿所产工程煤。王荣泽安排榆神煤炭公司员工考察后,同意榆神煤炭公司收购榆卜界煤矿的煤炭。2004年至2005年间,榆神煤炭公司从榆阳区农垦榆卜界煤矿收购工程煤共计42.3834万吨。为表示感谢,张某托人先后二次送给王荣泽人民币40万元、80万元,共计120万元,王荣泽予以收受。
从招标到付工程款皆受贿
除了大发煤炭财,法院审理查明,王荣泽插手工程基建项目,从招标到工程结算以及付工程款,各个环节皆可权力寻租。
2005年,榆神煤炭公司欲在榆林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榆神煤炭公司办公后勤小区综合服务楼。2005年下半年,原榆林市神通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牛某某多次找到王荣泽,请其帮忙中标承包工程,并承诺事后感谢。
2005年12月,神通建筑公司顺利中标承包榆神煤炭公司办公后勤小区综合服务楼工程。2009年9月,为感谢王荣泽在工程中标及建设期间工程量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和关照,牛某某一次性答谢送给王荣50万元现金。
2007年下半年,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榆神煤炭公司榆林国际大酒店项目桩基工程,同年10月中旬,龙海建设公司施工完毕。为索要工程款,龙海建设公司总经理刘某找到时任榆神煤炭公司董事长王荣泽,请其帮忙尽快拨付工程款,并将10万元现金放到王荣泽驾驶的车内,王荣泽予以收受。同年12月初,在王荣泽的安排下,榆神煤炭公司向龙海建设公司支付了209万余元的工程款。
2012年初,榆林市鼎上鲜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得知榆神煤炭公司欲将榆神煤炭大厦负一层至五层楼房对外出租,遂找到时任榆神煤炭公司董事长王荣泽,向其表达了承租意愿,请王荣泽帮忙。2012年8月,杜某送给王荣泽现金美元30万元,王荣泽予以收受。后榆神煤炭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楼房租赁事宜时,王荣泽推荐了鼎上鲜餐饮公司。2013年1月12日,榆神煤炭公司将榆神煤炭大厦负一层至五层楼房租赁给鼎上鲜餐饮公司。
为高价收购股权提供便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榆神煤炭公司控股公司陕西银河投资有限公司欲将其持有的鄂尔多斯市银河鸿泰煤电有限公司44%的股权,转让给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谈判过程中,包头鸿泰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欲将其所持有的鸿泰煤电公司7%的股权予以转让。为了能跟随大股东银河投资公司实现高价转让股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找到时任榆神煤炭公司董事长、银河投资公司董事长王荣泽,请求其在谈判过程中尽力抬高股权转让价格,并许诺事成后会感谢王荣泽。
2011年4月18日,银河投资公司以高于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公司最初的出价将44%的股权予以转让,同年6月23日,刘某某将其公司持有的7%的股权高价转让给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表示感谢并与王荣泽搞好关系,刘某某于2011年10月送给王荣泽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数月后的一天,刘某某在北京又送给王荣泽现金人民币50万元,王荣泽均予以收受。
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王荣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1082.377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王荣泽提起上诉,理由是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宁夏高院审理后认为,王荣泽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绝大部分的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在其近亲属的配合下,积极退缴了涉案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虽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上诉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为进一步体现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鼓励和促使犯罪分子真诚认罪悔罪,决定依法对上诉人王荣泽予以改判。刑期由12年改为11年,其他判罚则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