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水务局原局长、儋州农委原副主任符德壮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14万元好处费,致使国家损失276万余元。近曰,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符德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刑期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符德壮尚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现年59岁的符德壮是海南儋州人,专科文化,原是儋州农委副主任兼儋州水务局局长(正处级)。2010年9月,符德壮担任农委副主任,分管农业工作。2013年11月,担任儋州水务局局长。从2008年开始,承包了儋州农田整治等项目的个体老板为了项目验收通过及工程进度款拨付,都会给符德壮送上好处费。
每年春节前,承包了工程的工程商都急于拿钱,一来自己过个好年,二来也要给工人发工资。因此,为了顺利、尽快地拿到钱,不管是个体老板,还是公司项目经理等等,都希望能找到说得上话的人,让他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进度款上“高抬贵手”。
2008年1月,个体老板吴某某、陈某某为了在儋州市七里洋农田整治工程验收和工程进度款拨付过程中,得到符德壮的关照,都找到符德壮送钱。吴某某送了2000元,陈某某送了1万。
光是送钱有点俗,有的老板送钱时还会找个“名目”。个体老板梁某某希望在儋州王五镇冬季瓜菜基地菜田改造工程进度款拨付过程中,得到符德壮关照,2012年12月某日,梁某某借到海口市人民医院病房看望符德壮母亲之机,送给符德壮好处费3万元。
经查,符德壮共收受15人好处费40万余元,其中3宗(共1.2万元)不满1万元,应从受贿总额扣除。因此,符德壮受贿总额应为39万元。
2014年10月11日,符德壮向儋州市检察院退交16万元。
佳龙合作社法人代表李某某是给符德壮送钱最多的人,2010年11月,李某某给符德壮送了4万元。2011年6月,他又给符德壮送了10万元。李某某之所以向符德壮“砸钱”,是因为他的事情比较难办。
李某某和儋州农委种植业管理科科长李某关系不错。2010年,李某邀李某某搞大棚项目,让李某某租地。2010年9月1日,李某某分别同新州镇新地村委会下属的5个村小组签订租地合同,租地面积584.04亩。但是,却想1000亩的土地申请补助款,最后成功了。
首先,李某某篡改了租地合同的第一页,将租地面积改成了1183.14亩,并以篡改的合同向儋州农委申建1000亩瓜菜大棚项目。这本该很好查实,但儋州农委竟没核实。2010年11月,在李某某给符德壮送了4万元后,儋州农委和李某某签订儋州市2010年扶持设施大棚建设协议书,同意其建大棚的申请。实际上,李某某建的是584.04亩的大棚。在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儋州农委、儋州财政局等多家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到李某某的大棚验收时,李某某给每人发了500元到1000元的红包,邀他合作的李某带着助理工程等另外2人进入大棚用GPS测量,其他人则留在了办公室等候。海南省农业厅要求,2010年大棚项目的工作,各市县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要严把验收关,特别是大棚建设面积一定要用GPS进行测量和制作图纸,测量的时候不能将水沟、道路、房屋等计算到大棚建设面积里面来,要检查是否按照方案中规定的图纸来建大棚。但是在用GPS测量大棚建设面积时,李某却让测量人员将大面积的的水滩、空地及林地都测量在里面,“他说其他的他会处理”。多部门联合验收,实际建造大棚面积仅584.04亩,却测量为1000亩,虚增415.96亩。
符德壮没有严格把关,未认真审查建造大棚申报材料、验收材料等,未能发现大棚大量虚增的事实,便在《儋州市2010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瓜菜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函》发文呈批单,《财政支农及扶贫资金报帐申报表》上签字、签名予以通过,致使儋州市财政局按1000亩以每亩补贴资金人民币8000元拨付给佳龙合作社,造成财政补贴资金被骗人民币332.768万元。
2014年5月9日,佳龙合作社向市财政局退回补贴资金人民币56万元,现尚有财政补贴资金276.768万元未追回。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符德壮受贿40.2万元,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27676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该院判决,符德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刑期12年,并继续追缴赃款。
符德壮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符德壮庭审中称:导致财政补贴资金被李某某骗领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是验收测量人员谎报、瞒报测量面积造成的,自己作为农委分管领导承担的应是用人失察的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并认为尚未追回的数额属于合同之债,暂时不能认定为该案的直接经济损失。
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符德壮收受李某某的钱款,在审核相关材料时不仅没有认真审核,而且违反申请扶持资金应该是大棚建好并验收合格后才拨付扶持资金相关规定,故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尚未追回的数额应认定为本案的损失。在扣除3笔不足万元的好处费1.2万元后,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符德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刑期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符德壮尚未退缴的赃款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