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地质资源部原经理杨志刚,在为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中提供帮助,并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身份,帮助企业顺利获得国家专项资金,以此收受企业和个人贿赂329万余元。北京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志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杨志刚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高院经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61岁的杨志刚是河北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3年间,杨志刚利用担任中金集团规划发展部经理、地质资源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请托,为3人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揽中金集团下属矿山企业申报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3人钱款共计253万余元。
2010年至2011年间,杨志刚利用担任中金集团地质资源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怀化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胡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向中金集团转让会同县鑫发矿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提供帮助,并两次收受胡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第一次受贿发生在2010年,杨志刚在阜外医院做检查,胡某到候诊室给了他10万元。2011年春节前,胡某约杨志刚吃饭。临走时,他将装有20万元现金和茶叶的袋子放到杨志刚车上。杨志刚也承认,他在考察金矿过程中,没有刁难过胡某且顺利给对方出具了考察报告,使得后续收购顺利进行。
2011年,杨志刚伙同张某(另案处理)利用杨志刚担任中金集团地质资源部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吉林一矿业公司获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经费提供帮助,并利用北京地合公司收受吉林这家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40万元。
法院认为,杨志刚以上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2005年,杨志刚伙同张某利用杨志刚担任财政部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评审专家的职务便利,为一矿业公司获得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提供帮助,并利用北京地合公司收受该矿业公司给予的钱款人民币6万元。这起犯罪事实中,杨志刚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鉴于杨志刚如实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志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杨志刚随后上诉到北京高院,他认为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接受请托。他为李某等人的项目付出了很多劳动,共同搞出了设计,收取的设计费也是按规定收的,其不构成受贿罪。北京高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了杨志刚,北青报记者获悉,伙同杨志刚为请托单位谋取利益的张某也已获刑,法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