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日照市委原常委、原副市长万同受贿、滥用职权案在淄博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万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对万同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查,自2007年至2013年9月,万同利用担任日照市副市长、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受贿共计1959.6万元,其中索贿1791.3万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万同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指使日照市岚山区政府免除海纳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滞纳金4787.9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万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此外,万同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受贿赃款赃物被全部追缴,对受贿罪可予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