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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借招投标捞好处费428万 一审被判7年

文章来源: 四川能投   发布时间: 2016-11-30 16:25:01   点击次数:

身为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心原副总经理,本应当恪尽职守,为公司服务,但孔某却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敛财428万元。此案由海南省儋州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儋州市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孔某有期徒刑7年;帮助孔某收受钱财的陈某(孔某妻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15年8月案发前,孔某曾是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心副总经理,从2013年开始,孔某公司担任要职。经查,2013年至2014年期间,孔某在竞标海南海花岛二号岛围堰填海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财物428万元。

2013年1月开始,孔某先后收受广东金东海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梁某(另案处理)7万元的贿赂,还收受梁某送的两条烟、两瓶酒。2013年11月,梁某约孔某吃饭,请他帮助其公司中标海花岛二号岛围堰填海工程,当场送给孔某好处费20万元。并表示,20万元能帮得了忙就当作是订金,要是帮不了忙就当作是赠送。

同年12月,梁某再次找孔某在海花岛二号岛工程竞标中给予帮忙,并当场拿出100万港币给孔某,并承诺如果金东海公司中标的话,他会给孔某500万好处费;要是中标的价格好,会给600万,尝到甜头后,孔某答应帮忙。

2013年12月底,海花岛二号岛开标会前,孔某打电话给梁某,双方密谋好定标办法,并在开标会上双方按事前密谋好的办法进行操作。2013年12月23日,孔某所在公司召开开标会,孔某按约定给予梁某暗示,梁某将海花岛二号岛二标段围堰填海工程标底修改为人民币4.888亿元,最终中标。

2014年2月份,梁某以金东海公司海南分公司中标海花岛二号岛二标段围堰填海工程为名,向广东金东海公司老板周某提出要奖金人民币500万元,并由许某到金东海公司华南分部财务取人民币500万元交给梁某。

2014年3月中旬,孔某打电话给梁某催要好处费,梁某让其去取,孔某考虑其是本公司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拿钱,告诉其妻子的弟弟陈某,让陈某去深圳市福田区梁某家中取走好处费人民币220万元,之后这笔钱交给孔某。

随后,陈某又帮孔某到梁某家中取走好处费100万,在此次项目中标前后共收到梁某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7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81万元),共计人民币428万元。


孔某收到的好处费,一部分用于归还自己、陈某、妻子所欠的债务,另一部分给陈某用于与妻子合伙做生意。破案后,赃款尚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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