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陕西省铜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市中级法院分别对陕西西凤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西凤酒厂公司”)原总经理张锁祥受贿、行贿案,西凤酒厂公司原副总经理高波贪污、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锁祥利用担任西凤酒厂公司副总经理及陕西省西凤酒营销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2004年至2010年期间,为他人在西凤酒产品开发、广告宣传、入股红西凤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04万余元;为谋取职务晋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
被告人高波利用担任西凤酒厂公司副总经理及陕西西凤酒营销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虚构产品促销费、广告宣传费,骗取公共财物45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124万元、价值30万元的股份5万股;为谋取职务晋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0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1.58万元的金条纪念章一块。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张锁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锁祥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行贿罪行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高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高波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