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党组书记、主任赵国明(正厅级)受贿案,经一审审理后,乌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赵国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
2016年10月26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国明受贿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5年间,赵国明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认定扶贫龙头企业、发放扶贫贷款贴息、承包土地、介绍工程、工作调动及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9万余元。
2016年12月15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国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赵国明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单位不掌握的26起受贿事实,属于自首。同时,赵国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赵国明现已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及缴纳全部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受贿罪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一审判决后,赵国明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