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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该知道的都在这儿!

文章来源: 四川能投   发布时间: 2017-04-17 16:22:19   点击次数: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4月15日是第二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什么?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国家安全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 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公民和组织怎样维护国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作出了明确要求,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等。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哪些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2条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据此,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从个人、组织的角度来说,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所谓“突出贡献”,是指做出了明显高于常人的、超越一般的成就,其行为可以作为正面榜样予以树立以激励他人,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国家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不同的荣誉或者财物方面表彰、奖励,以示鼓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民发现失密、泄密和窃密情况时应当如何处理?

中国公民在境内受胁迫或受诱骗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一定要悬崖勒马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应当及时向我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争取宽大处理。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法律红线不可碰,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落实?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已经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有所体现:机关单位的电脑内外网不混用,不在内网专用电脑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以及外单位的存储介质,及时更新杀毒软件,加强对病毒的防范,不把一些涉密信息随意发到互联网上……凡此种种,对于有风险的事情,我们要高度警惕。


国家安全法确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实践意义,就是要动员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中来。维护国家安全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价值。只有人人参与,人人负责,国家安全才能真正获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础,也才能有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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