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上午,舆论广泛关注的内蒙古杜文案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杜文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杜文案发端于2007年,事涉内蒙古政府在深圳的一起土地案件。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经相关领导同意后,时任内蒙古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院院长的杜文,与时任内蒙古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的武志忠及法制办工作人员张小平一同携带公款210万元抵达深圳市,在从事相关公务的过程中,杜文将其中的80万元据为己有。
2010年3月22日,杜文以去北京办案为由,经武志忠批准后,从深圳办案经费中支取400万元;3月25日,又以支付差旅费为由,经武志忠批准后,从深圳办案经费中支取12万元。在支取这两笔经费中,除现收缴270万元外,其余142万元被杜文据为己有。2008年至2009年,杜文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65481.9元据为己有。
2009年,杜文还受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用深圳土地案专项经费1420万元向银行质押贷款1200万元,用于一公司购买土地进行营利活动。
2012年8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文两次贪污相关费用492万元,判刑15年。杜文不服,遂提出上诉。2013年,内蒙古高院以原审法院认定杜文贪污公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7月,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旧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事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项罪名。杜文不服,再次上诉。
在此次终审判决中,内蒙古高院认为,杜文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便利,将公款人民币2285481.9元据为己有;受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志忠的指使,在明知是公款的情况下,挪用公款1420万元供一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杜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有举报武志忠挪用公款的立功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杜文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