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陆武成受贿案,对被告人陆武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陆武成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武成在担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开发、规划审批、职务晋升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6155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武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陆武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