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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律事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公司,各部门:
《易倍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法律事务工作实施办法》已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易倍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法律事务工作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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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7日
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实施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第四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八章 工商登记管理
第九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章 证据管理
第十一章 纠纷处理
第十二章 外聘律师管理
第十三章 公证事务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章 法律事务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易倍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管理,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易倍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章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大力加强法制工作制度建设,努力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由集团公司及各公司构成的公司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建立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有关法律事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权、利、监督检查等以及公司在生产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及各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设置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公司应当按照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体系。
第五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公司应当充分重视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切实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管理为主和事前防范的原则,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地对涉法事项作出判断,提出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对其承办的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各公司应当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
第十条 各公司应当参与集团公司系统构建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网络,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库。在承办法律事务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法律事务协调处理机制,实现资源效益的最大化。
各公司应当实行集团公司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保障各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
第十一条 各公司向上一级公司报送涉及公司改制、改组、重大投融资等方案时,应当附本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办理法律事务时,相关企业和部门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廉洁从业建设,落实廉洁从业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重要子企业原则上都要在2015年前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十五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经过正规法律专业培训,精通业务,具有处理重大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各所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有关企业内部暂时没有总法律顾问合适人选的,可以由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各公司应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八条 各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公司管理的需要,设置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副总法律顾问可由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兼任。
各公司将所选聘的企业副总法律顾问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各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管理本公司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是本公司法律事务的职能和管理部门,承办公司的法律事务,其工作对总法律顾问负责。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负责人应由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职责:
(一)负责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对重大项目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组织或参与重要规章制度起草论证,审核规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
(二)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对合同法律条款补强,对新业务合同(海外合同、资源合同、融资合同、EPC、BOT、BT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谈判及合同起草或审查。
(三)办理纠纷案件,组织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案件,协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或集团公司与各公司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接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集团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四)协助办理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知识产权、行政许可、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管理的法律事务,办理质量、安全、环保、劳动用工等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五)负责处理集团公司合资合作、企业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或者破产清算等法律事务,办理集团公司在对外担保、股权质押、资产转让、投资并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六)开展与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七)负责选聘律师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并对选聘的律师进行相关的考核、管理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法律顾问的年检、评优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各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
(十一)应当由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各公司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加合同评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接受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五)开展与各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六)办理各公司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
(七)负责日常公证、鉴证等非诉讼法律事务联系、协调管理工作;
(八)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应当由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承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下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应当接受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向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报告重要法务工作事项和信息,完成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交办的工作。
下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每年两次(第一次为上半年时段于6月15日前,统计时段为前一年12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第二次为全年时段于当年12月15日前,统计时段为前一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向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填报《法律事务工作统计表》,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当为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 涉及法律事务工作,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与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章 企业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公司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内部人员,一般由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兼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职业证书制度,该资格必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工作由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与本公司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本公司报考人员的审核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的取得及注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由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律师资格或者司法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涉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 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五)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敬业勤业,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努力成为精通法律、懂大政方针、懂公司管理、懂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统一纳入经济系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注册前业务培训。每年参加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不参加培训的,不予注册。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应鼓励企业法律顾问自学各类专业知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法律事务工作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增进系统内企业法律顾问之间以及与外部企业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的交流和学习,促进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注册、年检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为取得和保持其执业资格,产生的报名费、注册费、年检费、培训费等有关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重要经济活动应当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经济活动主要包括:
(一)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定,如: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变更,新产品的科研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质量、环境、安全保证体系,经济效益和利税发展目标的确定,内部核算及经营责任制,成本控制,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战略及法律保护,人才发展战略的制定,企业改革及下岗分流等;
(二)公司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重组、转让、出租和担保,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股票等;
(三)公司组织结构变化,包括: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公司的兼并、破产、解散、清算等;
(四)其他重大经济活动。
第四十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参与公司重要经济活动:
(一)参加决策会议。本公司召开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时应当通知总法律顾问或其他企业法律顾问出席或列席;
(二)参加重要事务的情况调查、考察和谈判;
(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就咨询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文书,可以由业务人员自行起草,企业法律顾问加以审查和修改;对于重要、复杂的法律文书,应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或组织起草;
(五)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公司重要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承办。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的实施方案应当在企业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后方可正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 各公司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全面了解所参与的重要经济活动有关情况。应当给予企业法律顾问合理的准备时间,以便企业法律顾问熟悉、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 各公司制定、修改章程及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等,应当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起草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签发前应当征求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法律事务工作机构会签。企业法律顾问就规章制度的管理权限、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合法性、规范性、协调性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根据管理的需要,可以提出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五章 授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各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或者由具有相同职能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下列事项,需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一)招标投标授权;
(二)合同签约授权;
(三)公证、见证、鉴证事项授权;
(四)听证、诉讼、仲裁事项授权;
(五)其他需要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
第五十条 申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向办公室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请表》,载明申请部门名称和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
第五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涉及的有关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申请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五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
禁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禁止代理人擅自转委托。
禁止代理人利用代理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授权委托书管理台帐,将有关信息记录在案。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各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 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公司内部法律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团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四)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经营管理部是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合同评审、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等。审计法务部是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各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是本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的有关工作。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与专项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和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