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资委〔2015〕61号
四川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有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
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各市(州)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依法治省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法治建设进程,树立诚信守法的国有企业典型,按照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统筹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创建工作的意见》(川法组〔2014〕6号)要求,省国资委将牵头组织开展我省国有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重大部署,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以强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为载体,以增强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为重点,全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努力将我省国有企业打造成为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治理的法治社会模范成员,引领带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共同营造法治化的市场环境,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17年底,我省国有企业全员法治意识进一步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合规管理能力和依法治企能力进一步提升。省属企业创建活动共分为三个批次:
2015年底前,第一批省属国有企业达到“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具体为:四川发展、省铁投集团、省交投集团、省能投集团、华西集团、川航集团、川商集团、省旅游集团。
2016年底前,第二批省属国有企业达到“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具体为:川投集团、川煤集团、省机场集团、锦弘集团、省新华集团、长江集团、省外贸集团。
2017年底前,第三批省属国有企业达到“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具体为:化工控股、省国资公司、省有色科技、富润公司、省国资经营公司、省物流公司、省矿业投资。
各市(州)国资委可参照省属企业分批次情况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创建活动。
三、创建标准
(一)组织领导有力,工作机构健全。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依法决策理念,坚持将依法治省各项要求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依法治企组织领导和机构健全,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坚持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效明显。
(二)规划部署全面,规章制度完善。科学制定本企业依法治企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到位、职责到位、人员到位,其中,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务人员专职化水平达到70%以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建立,其中,省属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
(三)责任分工明确,保障措施有力。形成企业依法治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创建活动有经费保障,宣传阵地规范,工作措施得力,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
(四)创建载体丰富,工作推进及时。创建活动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合紧密,组织开展各种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加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完成上级部门安排部署效果良好。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总结法治建设及创建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创建工作。
(五)工作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基本形成。创建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法治建设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和谐企业建设成效明显,企业干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四、创建程序及第一批创建工作安排
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省属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同时指导市(州)国资委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州)国资委具体负责市(州)属企业创建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评审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提出本地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建议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建议名单统一报送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和授牌。
(一)申请。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的国有企业对照创建标准开展自查,省属企业向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资料,市(州)属企业向市(州)国资委提交申报资料。
2015年6月30日前,第一批省属创建企业将创建方案、《四川省国有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申报资料》(见附件一,简称《申报资料》)、《四川省国有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自查表》(见附件二,简称《自查表》)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与电子版一并报送报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2015年6月30日前,各市(州)国资委将本地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报本地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15年6月30日前,第一批市(州)属创建企业将创建方案、《申报资料》、《自查表》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2份,与电子版一并报送报市(州)国资委进行审核。
(二)审核。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评审小组,对省属企业申报资料进行统一审核,对不符合创建标准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明确整改期限。市(州)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州)属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
2015年8月下旬,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州)国资委完成第一批创建企业的审核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整改。创建企业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省属企业将书面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州)属企业将书面整改情况报市(州)国资委备案。
2015年9月30日前,第一批省属企业和市(州)属创建企业完成整改,并分别向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市(州)国资委报送整改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
(四)验收。组织对企业创建活动进行考核验收,对达到示范创建标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建议名单。
第一批省属创建企业的验收。2015年10月下旬,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报资料》签署意见并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一批市(州)属创建企业的验收。2015年10月下旬,各市(州)国资委负责对本地区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州)国资委在验收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各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意见。10月30日前,各市(州)国资委将本地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建议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和各企业上报的《申报资料》(含电子版)报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公示。经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对“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资委共同命名授牌。
2015年12月下旬,完成第一批国有企业“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命名授牌。
第二批、第三批创建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对省属国有企业的“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开展管理和检查验收,并负责对各市(州)国资委组织开展的“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各市(州)依法治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对本地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
各市(州)国资委要制定本地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细化创建标准和程序,并按要求及时将本地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验收合格企业名单报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企业创建活动要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确定相应的牵头部门,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对照创建标准落实每项工作;要把创建活动与依法治企工作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创建成效,依法合规推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
(二)积极营造氛围
“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单位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积极的姿态、务实的作风、创新的思维开展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创建工作机制和制度创新,不断提高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持续发展。要及时总结创建活动的做法经验,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有利于创建活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跟进督促
1.变更或取消。已命名授牌的“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及时向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市(州)属企业由市(州)国资委向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后,由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对企业取消、改变或保留“诚信守法示范企业”称号。
2.动态管理。对已命名授牌的“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实行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国资委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共同采取跟进回访、学习观摩、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对示范企业进行质效提升,实施督查指导,对工作滑坡并经指导整改仍然没有起色的示范创建命名企业,按程序撤销命名,确保示范创建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